12月23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贵州省委政法委原副书记刘文新进行了公开宣判。刘文新因受贿、行贿、洗钱、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等罪名,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据审理查明,2003年至2022年,刘文新利用其担任贵阳市市长、黔西南州委书记、贵州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09亿余元,其中包括部分未实际取得的财物。此外,2018年至2022年,他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共计折合人民币48.65万元。
法庭还查明,刘文新为掩饰受贿犯罪所得,将价值人民币1476万余元的黄金、港币转换为现金使用。2020年1月4日,他试图通过逃避安检的方式,将25把管制刀具随身携带至民用航空器内,严重危及公共安全。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文新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行贿罪、洗钱罪、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鉴于其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行贿、洗钱、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犯罪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积极退赃,部分受贿所得及孳息已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所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刘文新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这一判决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再次彰显了我国法律的公正和严肃。
来源: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号